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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别是简体和繁体算侵权吗?两家企业为此对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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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别是简体和繁体算侵权吗?两家企业为此对薄公堂

“全築”和“全筑”,前者是上海一公司的驰名商标,后者是江苏一公司的企业字号。近日,上海公司认为江苏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其告上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全築”和“全筑”,一个繁体字,一个简体字,读音一样,长得也差不多,前者是上海一公司的驰名商标,后者是江苏一公司的企业字号。近日,上海公司认为江苏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其告上法院。

据悉,上海全筑公司是注册商标“全築”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6年,上海全筑公司发现,在江苏全筑公司开设的公司官网中,多处使用“全筑·建设QUANZHU CONSTRUCTION”中英文文字加图形、“全筑作品”“全筑·建设”“全筑案例展示”等标识、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

上海全筑公司认为,江苏全筑公司未经上海全筑公司同意,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以及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害了上海全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全筑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上海全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一审上海徐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苏全筑公司确实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苏全筑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江苏全筑公司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5万元。

江苏全筑公司当初上诉的理由是,“全筑”是江苏全筑公司的字号,文字、标识中的“筑”字均为简体,而涉案商标中的“築”为繁体,存在明显差异,其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既不近似也不相同,不存在对“全築”的商标使用行为,也不属于突出使用。

不过,上海知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上海全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为“全築”二字,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仅存在“筑”字简繁体的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江苏全筑公司与上海全筑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江苏全筑公司该被控侵权标识与上海全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对于简繁体商标争议,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王国华向界面记者指出,类似情况不少,如果企业只注册了简体或繁体商标,便可能涉及简繁体商标之争。“商标的读音一样,字形不一样,在《商标法》中属于近似商标使用现象。”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那么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王国华指出,中文商标读音、字形相同,商标中图形、字母相同或相似,易对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的,便可认定为商标近似。简繁体商标的读音和字义相同,应属于近似商标。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吴盈喆告诉记者,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江苏全筑公司对其公司字号和衍生标识的使用是否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的“全築”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并不排斥依法成立的企业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适当简化其企业名称,涉及、使用相关标识,需要注意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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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别是简体和繁体算侵权吗?两家企业为此对薄公堂

“全築”和“全筑”,前者是上海一公司的驰名商标,后者是江苏一公司的企业字号。近日,上海公司认为江苏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其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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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築”和“全筑”,一个繁体字,一个简体字,读音一样,长得也差不多,前者是上海一公司的驰名商标,后者是江苏一公司的企业字号。近日,上海公司认为江苏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其告上法院。

据悉,上海全筑公司是注册商标“全築”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6年,上海全筑公司发现,在江苏全筑公司开设的公司官网中,多处使用“全筑·建设QUANZHU CONSTRUCTION”中英文文字加图形、“全筑作品”“全筑·建设”“全筑案例展示”等标识、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

上海全筑公司认为,江苏全筑公司未经上海全筑公司同意,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以及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害了上海全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全筑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上海全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一审上海徐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苏全筑公司确实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苏全筑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江苏全筑公司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5万元。

江苏全筑公司当初上诉的理由是,“全筑”是江苏全筑公司的字号,文字、标识中的“筑”字均为简体,而涉案商标中的“築”为繁体,存在明显差异,其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既不近似也不相同,不存在对“全築”的商标使用行为,也不属于突出使用。

不过,上海知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上海全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为“全築”二字,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仅存在“筑”字简繁体的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江苏全筑公司与上海全筑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江苏全筑公司该被控侵权标识与上海全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对于简繁体商标争议,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王国华向界面记者指出,类似情况不少,如果企业只注册了简体或繁体商标,便可能涉及简繁体商标之争。“商标的读音一样,字形不一样,在《商标法》中属于近似商标使用现象。”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那么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王国华指出,中文商标读音、字形相同,商标中图形、字母相同或相似,易对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的,便可认定为商标近似。简繁体商标的读音和字义相同,应属于近似商标。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吴盈喆告诉记者,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江苏全筑公司对其公司字号和衍生标识的使用是否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的“全築”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并不排斥依法成立的企业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适当简化其企业名称,涉及、使用相关标识,需要注意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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